第1頁
(行為的出版物是強制性的)
規例(歐共體)二千○四分之二百六十一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對2004年2月11日
建立共同規則的賠償和援助的乘客在事件被拒絕
登臨和取消或長時間延誤的航班,廢除條例(EEC)沒有九十一分之二百九十五
(文本與歐洲經濟區相關)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各
歐洲聯盟,
考慮到歐盟成立條約
社區,特別是第80(2)條,
考慮到該建議獲得委員會(
),
考慮到輿論對歐洲經濟和
社會委員會(
2
),
在諮詢委員會的地區,
署理按照規定的程序條
251條約(
3
),在光明的聯合文本批准
調解委員會12月1日2003年
鑑於:
(1)
由社區行動在航空運輸領域
要目標,除其他事項外,在確保高水平
保護乘客。此外,充分考慮
應考慮消費者的PROTEC的要求,
和灰一般。
(2)
被拒絕登機,取消或長時間延誤航班
造成嚴重的麻煩和不便的乘客。
(3)
雖然理事會條例(EEC)第491分之295
1991年2月建立共同規則被拒絕
寄宿補償制度定期航班跨
端口(
4
)創建的基本保障乘客,
拒絕登機的乘客人數違背自己的意願
仍然太高,因為這是否影響取消
未經事先警告,這影響了長時間的延遲。
(4)
所以社會必須提高標準
該規例訂保護既要加強
乘客的權利,並確保航空承運人
統一的條件下運作,在一個開放
市場。
(5)
由於區分定期和非附表,
排定航空服務正在減弱,這種保護應
適用於乘客不僅召開但也
非定期航班,包括那些部分組成
旅行團。
(6)
給予乘客的保護偏離
機場坐落在一個會員國應擴大
那些離開機場位於第三國的
一個坐落在一個會員國在社區
航空公司開通的航班。
(7)
為了確保有效實施本熱古,
lation,它創建的義務應由
誰經營航空承運人履行或打算
執行飛行,是否與擁有飛機,在幹
或濕租賃,或任何其他依據。
(8)
本規例不應限制所享有的權利
經營航空承運人要求賠償的任何
人,包括第三方,按照
適用法律。
(9)
有多少乘客拒絕登機對他們的
將應減少,要求航空公司打電話
志願者交出保留,
換取利益,而不是否認乘客
登機,並充分補償那些最終被拒絕
登機。
2004年2月17日
L 46 / 1
官方公報,歐洲聯盟
)辛普森ç 103英,2002年4月30日,第225和OJ ç 71英,2003年3月25日,第188。
2
)辛普森ç 241,2002年7月10日,第29。
3
)意見的歐洲議會10月24日(2002年300辛普森ç
英,11.12.2003,第443),理事會3月18日共同立場
2003年(辛普森ç 125封,2003年5月27日,第63頁)和歐洲的立場
議會7月3日2003。立法決議歐洲
議會2003年12月18日理事會決定26
2004年1月。
4
)官方公報L 36,1991年2月8日,第5。

第2頁
(10)
乘客拒絕登機違背他們的意願,應
能夠或者取消航班,以償還
他們的門票,或繼續他們根據滿意
條件,並應適當照顧,而
等待以後的飛行。
(11)
志願人員也應該能夠取消航班,
與償還他們的門票,或繼續他們
令人滿意的條件下,因為他們面臨的困難
旅行類似經歷的乘客
拒絕登機違背自己的意願。
(12)
麻煩和不便的乘客造成
取消的航班也應減少。這
要實現通過誘導載體通知
乘客取消預定的時間前
除了離開和為他們提供合理的重新
路由,使乘客能作出其他安排,
目。航空承運人應賠償乘客是否
做不到這一點,除非發生在取消
特殊情況下可能不會有
避免即使所有已採取合理措施。
(13)
乘客的航班被取消,應可
要么獲得償還其票或以
獲得改道令人滿意的條件下,和
應充分照顧,同時等待以後
飛行。
(14)
由於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義務歌劇院,
ating航空承運人應限制或排除的情況下
其中一事件已造成非常
何種情況下,不能避免,甚至
如果所有已採取合理措施。這種環
立場可能,特別是在案件發生政治
不穩定,氣象條件不符合
飛行的運作而言,安全風險,
意外的飛行安全和罷工的缺點
影響經營運作的航空承運人。
(15)
特殊情況下應被視為存在
這種影響的空中交通管理決策
在就某飛機在某一天
引起了長時間的延遲,一夜間延時,或
取消一個或多個航班的飛機,甚至
儘管所有合理措施已採取的
有關航空承運人,以避免延誤或坎切拉-
tions。
(16)
在一個旅行團的情況下被取消的原因
以外的其他航班被取消,這項規例
應該不適用。
(17)
其航班的乘客在指定的時間延遲
應充分照顧,並應能
取消航班,其機票報銷
或繼續他們在令人滿意的條件。
(18)
照顧乘客等候的替代或延遲
航班可能會受到限制或拒絕提供的,如果
護理本身將造成進一步的延誤。
(19)
經營航空承運人應滿足特殊需求
行動不便的人,任何人太一,
panying他們。
(20)
乘客應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的
事件被拒絕登機及撤銷或長
航班延誤,使他們能有效地行使其
權利。
(21)
會員國應制訂規則的制裁
適用侵權行為的規定本
規例,並確保這些制裁措施得到實施。
制裁應該是有效的,相稱和
勸阻。
(22)
會員國應確保和監督一般
遵守自己的航空承運人與該規例及
指定一個適當的機構進行這類執行,
彪任務。該監督的權利,不應影響
旅客和航空公司尋求法律補救的
法院根據國家法律的程序。
(23)
委員會應分析中的應用這
規例,並應評估,特別是opportu -
角度講擴大其範圍擴大到所有乘客有
與旅行社的合同或與社區
承運人,出發時從機場到第三國
機場在一個會員國。
(24)
安排更多的合作在使用
直布羅陀機場獲得在倫敦12月2日
1987年王國西班牙和英國
在一份聯合聲明,外交部部長
這兩個國家。這樣的安排還沒有
進入運作。
(25)
規例(歐共體)沒有91分之295應相應地
廢除,
茲通過本規例:
第1條
主題
1。
本規例規定,在指定的條件
這裡,最低時為乘客權利:
(一)拒絕登機他們違背自己的意志;
(b)它們的航班被取消;
(c)它們的航班延誤。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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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報,歐洲聯盟

第3頁
2。
應用此規例直布羅陀機場
被理解為不損害各自法律的Posi -
樹高王國西班牙和英國的
關於爭議的領土主權
該機場位於。
3。
應用此規例直布羅陀機場的,須向
暫停,直至安排中英聯合聲明
由外交部部長和西班牙王國
英國於1987年12月2日進入運作。
各國政府對西班牙和英國將
通知安理會這種登記日起實施。
第2條
定義
對於本條例的目的:
(1)'航空公司'是指一個航空運輸事業與有效
經營許可證;
(二)的經營航空承運人'是指航空承運人履行或
打算進行飛行根據合約與1
旅客或代表另一人,法人或自然人,
有一個合同與該乘客;
(三)'社區承運人指航空承運人與一個有效的歌劇院,
ating之授權由一個會員國按照
的規定,理事會條例(EEC)第92分之2407的
1992年7月23日發牌的航空承運人(
);
(四)'旅遊經營者的手段,異常的航空承運人,
組織者的含義內的第2條第2點,對
理事會指令90/314/EEC 1990年6月13日包
旅行,假日和旅行團包(
2
);
(五)'包'是指那些服務的定義第2條第1點,
指令90/314/EEC;
(六)'票'是指一個有效的文件,才有權對跨
港口,或其他類似的無紙的形式,包括
電子形式,發出或授權的航空承運人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
(七)'保留'指的是,乘客有票,
或其他證明文件,這表明,保留的
被接受和登記由航空承運人或旅遊
經營者;
(八)'的最終目的地'是指在機票上的目的地
發表在登機櫃檯,或直接在案件
連接的航班,目的地的最後一次飛行; alterna -
tive轉機內不得在考慮之
如果原來的帳戶計劃抵達時間是尊重;
(一)'行動不便的人'是指人的
流動性是減少使用交通工具時,由於任何
身體殘疾(感覺或運動器官,永久或
暫時性的),智力障礙,年齡或其他原因
殘疾,其處境和需要特別注意
和適應人的需要的服務作出
提供給所有乘客;
(十)'拒絕登機'是指拒絕載客的一
飛行,雖然他們提出了自己的
寄宿所規定的條件下在第3(2),
除非有合理理由拒絕他們
登機,如原因,健康,安全或安全,或
不足的旅行證件;
(十一)'志願者'是指一個人誰也提出自己對
寄宿所規定的條件下在第3(2)
並積極響應的航空承運人的號召,為旅客,
蒙古包準備投降,以換取他們的保留
好處。
(1)'取消'是指非手術的其中一個航班
以前規劃與其中至少有一個地方
被保留。
第三條
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
(一)從機場乘客離境坐落在泰裡
保守黨一個會員國適用該條約;
(二)從機場乘客離境位於第三
國家機場坐落在其境內的一個會員
該條約的國家適用,除非他們收到
福利或補償,並給予援助,這
第三個國家,如果經營航空承運人的航班
關心的問題是一個社區的載體。
2。
第1款應適用,但條件是乘客:
(一)有確定的保留有關的飛行,並
除了在案件取消第5條中提到,
展示自己的登機手續,
-按照規定的時間顯示,在事先
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手段)的空氣
承運人,旅遊經營者或經授權的旅行社,
或者,如果沒有時間顯示,
-不晚於45分鐘前發布的優質產品的有力-
自命時間;或
(二)已移交由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從它們的飛行舉行了保留另一
飛行中,不論是什麼原因。
3。
本規例不適用於旅行的乘客
免費或以較低的票價沒有直接或
間接地給公眾。但是,它適用於乘客
有票發行或一個常旅客計劃
其他商業項目由航空承運人或旅遊
運營商。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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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報,歐洲聯盟
)官方公報L 240,1992年8月24日,第1。
2
)官方公報L 158,1990年6月23日,第59。

第4頁
4。
本規例只適用於乘客跨
移植的機動固定翼飛機。
5。
本規例適用於任何航空承運人運行
向乘客提供運輸涵蓋第1和
2。凡經營航空承運人與無合同
乘客執行本規例規定的義務,它
應視為代表這樣做的人有
合同與該乘客。
6。
本規例不得影響乘客的權利
根據指令90/314/EEC。本規例不適用於
旅行團的情況下被取消的原因以外
取消飛行。
第四條
被拒絕登機
1。
當經營航空承運人合理預計否認
登上航班,它應首先要求志願者
交出他們的利益,以換取保留下
條件是乘客之間的有關協議和
經營航空承運人。志願者應協助協定,
安斯第八條,這種援助被附加
本段中提到的好處。
2。
如果沒有足夠數量的志願者來著
允許保留,其餘乘客登上
飛行中,經營航空承運人可以拒絕登機,然後向
乘客對他們的意志。
3。
如果被拒絕登機的乘客對他們的意志,
經營航空承運人應當立即補償他們
根據第7條,並協助他們按照
第8和第9。
第五條
消除
1。
在案件取消航班,乘客
有關部門應當:
(一)提供援助,由航空公司在經營協議,
安斯第八條;及
(二)提供援助,由航空公司在經營協議,
安斯與第9(1)(a)及9(2),以及在事件轉口
路由時,合理的預期時間出發
新飛機至少出發後的第二天,因為它
被取消的航班計劃,具體的援助
在第9(1)(b)及9(1)(c)項和
(三)有權獲得補償的航空承運人運行
按照第七條,除非:
(一)他們被告知取消至少2
幾個星期前預定的時間出發;或
(ii)他們被告知取消兩
週7天前預定的時間
離境,並提供重新路由,讓他們
離開不超過兩小時前預定
時間出發和到達其最終目的地
不到4小時後,預定到達時間;
(三),他們被告知取消少於7
前幾天預定時間出發,並
提供重新路由,讓他們不再離開
超過一小時前預定的時間出發
並實現其最終目的地不到兩小時
在預定的時間到達。
2。
當乘客被告知取消,1
說明應提供關於可能替代跨
端口。
3。
經營航空承運人不得有義務支付
按照補償第七條,如果能夠證明
取消是由於特殊情況
這不能避免的,即使一切合理
已採取措施。
4。
在舉證責任方面的問題,以
是否及何時乘客已被告知
取消的航班應取決於經營空氣
承運人。
第六條
延遲
1。
當經營航空承運人合理預計飛行
要延遲超出其預定的出發時間:
(一)兩小時或以上的案件飛行1 500公斤,
米或以下;或
(二)三小時或以上的案件所有共同體內部
飛行超過1 500公里,其他所有
航班在1 500和3 500公里;或
(三)為4小時或以上的案件不屬於所有航班
(a)項或(b),
乘客須獲得由航空承運人運行:
(一)協助指定第9(1)(a)及9(2);和
(ii)當合理預期的時間至少是出發
第二天出發的時間以前宣布的那樣,
指定的援助在第9(1)(b)及9(1)(c)項和
(三)當延遲至少5個小時,援助speci -
第八條田間(1)(a)條。
2。
在任何情況下,援助應提供在
上述規定的時限內就每距離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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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獲得賠償的權利
1。
凡提到了這一條,乘客應
獲得賠償金額為:
(一)所有航班250歐元1 500公里或以下;
(二)400歐元所有共同體內部的航班超過
1 500公里,和所有其他航班,從1 500
和3 500公里;
(三)為600歐元所有航班不屬(a)或(b)項。
在確定距離,基礎應是最後destina -
和灰在該拒絕登機將推遲或取消
旅客抵達後,在預定時間。
2。
當乘客都提供了重新路由到其最終
目的地的其他航班根據第8,
到達時間不超過預定的到來
最初的飛行時間預定
(一)由兩個小時,在尊重所有飛行1 500公里
或以下;或
(二)由3個小時,在尊重所有共同體內部飛行
超過1 500公里和其他所有航班
在1 500和3 500公里;或
(三)由4個小時,在尊重所有航班不屬於第(一)
或(b),
經營航空承運人可以減少賠償
第1款規定的50%。
3。
中提到的賠償款應
以現金支付,電子銀行轉帳,銀行或銀行的訂單
支票或與簽署協議的乘客,在
旅遊券和/或其他服務。
4。
由於距離在第1和2應
衡量大圈路線的方法。
第八條
償還的權利或重新路由
1。
凡提到了這一條,乘客應
之間的選擇提供:
(一) - 7天之內償還,由手段
在規定第七條第(3),全部費用的車票
在價格,這是買的,為的部分或
部分行程沒有作出,並為部分或部件
如果航班已經作出不再擔任任何
而相對於乘客的原旅行
計劃,連同相關時,
-來回飛行的第一出發點,在
最早的機會;
(二)重新路由,運輸條件下比較,其
最終目的地在最早的機會;或
(三)重新路由,運輸條件下比較,其
最終目的地在以後的乘客的conveni -
EnCE的,視情況而定座位。
2。
第1款(a)條也適用於那些乘客
航班一包的一部分,除了有權reimbur -
sement如果這種權利根據指令90/314/EEC產生。
3。
當在一個小鎮的情況下,城市或地區供應
幾個機場,以經營航空承運人提供客運1
機場飛行替代,對於其中預訂
寫了,經營航空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跨
輝凌,其他的乘客從機場要么是
為此預訂了,或到另一個關閉由德斯蒂-
國家同意的乘客。
第9條
照顧權
1。
凡提到了這一條,乘客應
免費提供:
(1)膳食及茶點在一個合理的關係的
等候時間;
(b)酒店住宿的情況下
-凡住宿一晚或以上成為必要,
-凡住宿附加,打算由
乘客成為必要;
(三)機場之間的交通和住宿地點
(酒店或其他)。
2。
此外,乘客應免費提供2
電話,電傳或傳真信息,或電子郵件。
3。
在適用本項規定外,經營航空承運人應支付
需要特別注意的人數減少mobi域名
利蒂和任何人陪同,以及向
無人陪伴兒童的需要。
第10條
升級和降級
1。
如果一地的航空公司經營客運類
高於該票的購買,它可能不會
要求任何追加費用。
2。
如果一地的航空公司經營客運類
低於為其購買了機票的,應當
七天內,由指在規定第七條第(3),
補償
(1)30%的價格為所有航班的機票1 500公斤,
米或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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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0%的門票價格為所有共同體內部
飛行超過1 500公里,除航班
與歐洲領土的會員國和
法國海外省,以及所有其他航班
在1 500和3 500公里,
(三)75%的價格為所有航班的機票不屬於
(a)項或(b),其中包括歐洲之間的航班
領土的會員國和法國海外
部門。
第11條
行動不便者或特殊需要
1。
經營航空承運人應當優先執行
行動不便的人,任何人或認證
服務犬陪伴,以及無人陪伴
兒童。
2。
在案件拒絕登機,取消和延誤
任何長度,行動不便的人,任何人
陪同他們,以及無人陪伴兒童,應
有權按照照顧盡快第九條
可能的。
第12條
進一步賠償
1。
本規例適用於不妨礙旅客,
蒙古包的權利,進一步賠償。給予的補償
根據本規例可扣除等方賠償,
和灰。
2。
在不損害有關原則和規則
國家法律,包括判例法,第1款不適用
乘客誰自願交出保留
根據第4(1)。
第13條
申訴權
在經營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支付的賠償或
符合其他義務現任它根據本熱古,
lation,沒有提供本規例可被解釋為
限制其權利,任何人要求賠償,
包括第三方,按照適用的法律。
特別是,本規例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歌劇院,
ating航空承運人有權要求償還從一遊
經營者或其他人與他的經營空氣
承運人的合同。同樣,也沒有提供本規例
可能被解釋為限制權利的旅遊經營者或
第三方,除一名乘客,與誰經營
航空承運人有合約,以尋求償還或方賠償,
和灰由經營航空承運人按照應用介紹,
能有關的法律。
第14條
有義務告知乘客自己的權利
1。
經營航空承運人應確保在檢查中一
明確清晰的通知包含下列文字的顯示
清晰可見的方式向乘客:'如果你被拒絕
登機或者如果您的航班被取消或延遲最少
兩個小時,請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或登機門的
文字說明您的權利,特別是關於方賠償,
的反饋,協助'。
2。
經營航空承運人拒絕登機或取消
每位旅客提供航班應以書面的影響
通知列出的規則賠償和援助
符合本規例。它還應提供每位乘客
受延誤至少兩個小時,而同等
通知。的聯絡資料,國家指定的機構
第16條中提到的,還應當給予乘客
採用書面形式。
3。
在尊重盲人和視力受損人士,
本條規定應適用使用適當的
替代手段。
第15條
排除放棄
1。
義務面對面乘客根據本熱古,
lation不得限制或放棄,特別是通過一減損
或限制性條款的運輸合同。
2。
如果,然而,這種偏離或限制性條款
應用方面的乘客,或者乘客不
正確地告知他的權利,也因此有
接受補償,不如說是在規定的
本規例,乘客仍應有權採取
在必要的法律程序法院或主管機構
為了獲得額外的賠償。
第16條
侵權
1。
每個會員國應指定一個機構負責
執行本規例的有關航班從
機場坐落在其領土上和航班從三分之一
這些國家的機場。在適當情況下,該機構應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了旅客的權利,
蒙古包得到尊重。會員國應通知
委員會的機構,其已被指定在雅閣
安斯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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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不損害第12條,每名乘客可
抱怨任何機構指派根據第1款,或任何
其他主管機構指定由一個會員國,約1
本條例所稱侵犯任何機場位於
在一個會員國領土或涉及任何航班
來自第三國的機場坐落在該領土。
3。
制裁規定各會員國侵犯,
ments本規例,應有效,相稱和
勸阻。
第17條
報告
該委員會應向歐洲議會和
安理會2007年1月1日的運作和
結果本規例,特別是關於:
-拒絕登機的發病率和取消
航班,
-可能的範圍擴大本規例
乘客有合同的承運人或社區
持有保留其中的組成部分航班的'包
遊'來的指令90/314/EEC適用,誰
離開第三國機場,並在機場
會員國,航班不是由社區空氣
運營商,
-修正的可能賠償的數額
中提到的第7(1)。
該報告應附有必要通過立法
建議。
第18條
廢除
法規(EEC)第91分之295應予以廢除。
第19條
生效
本規例生效2月17日2005。
本規例應結合全文,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
訂於斯特拉斯堡,2004年2月11日。
對於歐洲議會
主席
體育考克斯
為理事會
主席
米麥克道爾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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